“奔馳案”的查處將業內聚焦點再一次拉回到汽車業反壟斷領域。
4月23日9時,江蘇省物價局官方網站公布對奔馳壟斷案處罰結果:“對奔馳公司罰款3.5億元,對部分經銷商罰款786.9萬元。”兩小時后,奔馳迅速作出積極回應,表示對反壟斷執法部門的處罰決定“完全尊重、誠懇接受并立即遵照執行”。
“目前為止,汽車業反壟斷處罰中,奔馳案的處罰金額是最高的。”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時建中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坦言。不過,“最貴”罰單落地,顯然不是汽車業反壟斷的句號;正相反,反壟斷執法團隊對于汽車業的反壟斷調查才剛剛開始。
“最貴罰單”背后
在奔馳反壟斷3.57億元罰單落地前,汽車領域內的反壟斷罰單共有4家汽車企業和12家汽車零部件企業相繼被反壟斷執法部門實施處罰,而奔馳無疑是單品牌處罰金額最高的一單。
不僅如此,在處罰力度上,反壟斷執法部門對奔馳的處罰亦十分嚴苛。武漢市物價局透露,國家發改委反壟斷局對奔馳及其經銷商的處罰比例分別為上一年相關市場銷售額的7%和1%。而在此之前,國家發改委反壟斷局對克萊斯勒和奧迪兩家整車企業的處罰比例分別為上一年相關市場銷售額的3%和6%。
奔馳的處罰比例為何如此之重?
時建中對記者坦言,“由于奔馳進入中國市場時間相對較長,并且實施的反壟斷行為對相關領域的影響以及消費者利益的損害相對更大,處罰金額和比例與此前其他企業相比相對較高。”不僅如此,時建中同時認為,在反壟斷部門執法力度不斷加強的過程中,改正的越晚,處罰強度就會越大。
此外,奔馳受到“重罰”的原因也因其所實施的壟斷行為均為汽車反壟斷處罰調查中的典型違法行為。從江蘇省物價局公布的處罰依據事實來看,奔馳的壟斷行為主要集中在“對旗下經銷商控制價格等縱向壟斷”;奔馳江蘇地區經銷商的主要壟斷行為則是“在售后市場上實施價格同盟,統一工時費標準”。而“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以及“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或最低價格”則是《反壟斷法》中明令禁止的典型壟斷行為。
事實上,奔馳的罰單金額在相關部門審議和討論的過程中已有所減輕。尤其最終對在奔馳組織下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三家經銷商處以上一年度相關市場銷售額1%的罰款比例,已經是對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并提供重要證據的經銷商實施了依法免除處罰或從輕處罰后的結果。
平行進口同樣“涉案”
事實上,除整車制造、經銷商、零配件供應商以及車險和交通領域外,正在涉及汽車業壟斷的行為可能比預料的更多。
平行進口車正在成為一個新的可供探討的案例——去年9月,2015款寶馬X5正式上市后,排量悄然從2014款的2979ml上升到2015款的3004ml。而這小小的25ml排量的提升卻使得中國境內的寶馬X5平行進口車單價大幅提升。據了解,從2979ml到3004ml,新舊兩款車型的關稅征收比例從66.19%上升到95%。這也就意味著,一輛采購價為59425美元的美版寶馬X5車型,關稅價格從24.38萬元上升到35萬元,提升10.62萬元。
而如此一來,原本與中規進口車相比,平行進口車的價格優勢就不復存在了。而這或也正是龐大集團開啟平行進口車業務后進口的寶馬X5車型全部采用中東版車型的原因。“中東版以后會不會調整排量還不知道,目前店內售出的X5車型還都是2014款的中東版車型。”一位龐大旗下北京地區開展平行進口車業務的經銷商負責人對本報記者表示。
寶馬如此調整排量的行為在業內被解讀為“對抗平行進口車”,但從汽車反壟斷層面來看,這種行為很可能涉嫌壟斷。長期關注反壟斷領域的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魏士廩對本報記者坦言,“這種變著花樣控制渠道的行為雖然不是典型的壟斷行為,但最終目的還是限制競爭。如果綜合來看,整體上達到了限制、排除競爭的效果,仍然涉嫌違反《反壟斷法》,在這一點上,歐美的執法更靈活。”
打破與重塑
在強度不斷增大、范圍涉及面更廣的反壟斷舉措背景下,對于汽車業而言,亦將是一個打破與重塑的過程。
從2014年下半年以來,反壟斷之風吹動汽車業帶來的最顯像反應就是各大汽車企業紛紛宣布下調車價及配件價格。而集體降價行為背后,不僅是在反壟斷調查過程中“積極整改和良好態度”的表現,更是眾多汽車企業在反壟斷“嚴打”氛圍下繃緊的神經。“對于因壟斷行為而導致市場價格高于競爭價格,經營者主動降價是逐步恢復市場競爭價格的手段。依據《反壟斷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涉嫌壟斷行為的經營者主動降價,屬于主動消除或減輕價格壟斷行為的危害后果,是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考慮的法定情形。”一位發改委反壟斷局權威人士在此前接受采訪時表示。
不過,即便歷經一輪集體降價,在4月27日,中國保險協會與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發布的第三期國內常見車型零整比數據中,仍有多款車型零整比超過300%“合理線”,其中華晨寶馬5系F18車型和北京奔馳E級W212車型零整比更超過650%。
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暗示著,目前汽車反壟斷重拳出擊打破汽車業固有“潛規則”的同時,確實帶來了些許新氣象,但要真正為汽車業帶來真正的顛覆與改變,仍任重道遠。
“汽車業一些壟斷行為的形成,事實上與《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有很大關系,可以說,辦法規定的這種定價模式,更容易導致汽車業的縱向價格壟斷。”時建中認為,要規范與健全汽車業發展,反壟斷是一方面,整體法律體系的同步完善和改良亦是重要一環。(來源: 華夏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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