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昨日公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生產者應當自召回計劃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報刊、網站、廣播、電視等方式發布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并在30個工作日內以掛號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車主。未按規定發布信息,最高將面臨3萬元罰款。
意見稿規定,生產者應保存車主名稱、有效證件號碼、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生產者應當自召回計劃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報刊、網站、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和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30個工作日內以掛號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車主。生產者未按規定保存汽車產品召回記錄;未按規定發布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和召回信息;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來源:中國汽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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