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簡稱新客規)正式施行。8月26日,交通運輸部印發通知,指導各地做好新客規的貫徹實施工作。
♦深刻認識新客規發布實施的重大意義
新客規調整了道路客運經營許可層級,精簡優化許可管理事項,鼓勵和規范定制客運新模式發展,并強化了道路客運事中事后監管舉措。這是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決策部署和“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重要舉措,對提升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更好發揮道路客運比較優勢,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緊迫感,加強組織領導、政策宣貫、地方配套政策立改廢和監督檢查等各項工作,確保各項改革舉措落實到位、發揮實效。
♦準確把握新客規有關改革舉措
》》關于提升班車客運經營者運力調配自主權。根據新客規第二十四、二十五條,客車《道路運輸證》僅注明經營范圍,對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下(不含800公里,下同)的客運班線,班車客運經營者可以在許可的客運班線車輛數量范圍內,自主調配符合車輛類型等級要求的自有客車開展經營;對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含800公里,下同)的客運班線,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備案車輛號牌。新客規第一百條第(五)項中“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的”適用情形包括:班車客運經營者在旅客運輸途中變更使用低于許可的客運班線車輛類型等級的客車,從事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下的客運班線經營,或者在旅客運輸途中變更使用未經備案的客車從事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經營等。
》》關于提升班車客運經營者班次安排自主權。新客規將客運班線許可事項中的“日發班次”調整為“日發班次下限”,并將“車輛數量及要求”中的“車輛數量”明確為區間范圍(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除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許可的車輛數量上限配發班車客運標志牌。班車客運經營者可在日發班次下限基礎上,自主增加日發班次,并在車輛數量區間范圍內向該班線調配車輛、按規定放置班車客運標志牌。班車客運經營者基于既有的班車客運標志牌調配車輛、增加日發班次的,無須辦理加班車手續。
》》關于定制客運車輛要求。根據新客規第四章有關規定,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基于已經取得經營許可的客運班線開展定制客運。班車客運經營者因開展定制客運業務,需要改變相應班線許可事項中的“車輛數量及要求”的,應當在備案定制客運前,按程序申請變更許可事項。許可機關在審查變更申請時,應統籌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做出變更決定。
》》關于定制客運安全檢查要求。班車客運經營者開展定制客運的,應當按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客運車輛技術狀況檢查制度,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在每日出車前或收車后對定制客運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班車客運經營者也可委托客運站經營者對定制客運車輛開展安全例檢。
》》關于包車客運備案管理。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落實新客規第五十七條規定,及時調整省級包車客運管理信息系統功能,確保包車客運經營者備案的包車客運業務單個運次不超過15日。對從事定線通勤的包車,可繼續使用定期(月、季、年)包車客運標志牌。同時,要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省際包車客運基礎信息共享應用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交辦運函〔2020〕389號)要求,及時、準確、全量向部級運政系統推送省際包車客運基礎信息,并指導交通運輸執法人員通過掃描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二維碼、登錄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使用“道路運政便民助手”小程序等方式,開展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信息查詢,做好查詢驗證結果在執法中的應用,依法查處包車客運領域非法營運、未持有效包車客運標志牌經營、未按照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的事項運行等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做好道路客運管理新舊政策過渡銜接
》》關于現有客運班線日發班次調整。班車客運經營者申請將已經取得經營許可的客運班線“日發班次”調整為“日發班次下限”的,許可機關應當按照變更許可的有關規定予以調整。班車客運經營者申請的“日發班次下限”低于當前許可的“日發班次”的,應當依據新客規第三十條規定,按照重新許可辦理。
》》關于現有客運班線備案事項管理。班車客運經營者申請將已經取得經營許可的客運班線起訖地客運站點和途經路線調整為備案事項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明確起點地客運站點、訖點地客運站點、途經路線等備案事項,并將申請人當前持有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換發為《道路客運班線經營信息表》。
》》關于現有客車《道路運輸證》使用。班車客運經營者當前持有的客車《道路運輸證》注明客運班線的,可繼續使用,并可調配至符合車輛類型等級要求的其他800公里以下客運班線經營,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對該類車輛以“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為由實施行政處罰。
》》關于現有客運經營者繼續經營。客運經營者已依法取得的道路客運相關經營許可,在經營期限內可以繼續經營。經營期限屆滿后,應當按照新客規的規定重新申請經營許可。
(來源:交通運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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