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發布通知。通知顯示,為加強監管和規范OTA技術在召回工作中的應用,采用OTA方式對已售車輛開展技術服務活動的生產者,應按照《條例》及《實施辦法》要求,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備案。如OTA方式未能有效消除缺陷或造成新的缺陷,生產者應當再次采取召回措施。
與此同時,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將組織相關單位加強汽車OTA安全監管技術研究,探索建立OTA監管數據平臺,組織開展OTA安全技術評估,并加強相關的召回監督工作。如發現生產者存在未按規定備案有關信息或召回計劃、不配合缺陷調查、隱瞞缺陷或未按照已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的,將嚴格依法處理。
以下為通知原文: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汽車遠程升級(OTA)技術召回監管的通知
各有關生產者和單位:
隨著汽車智能化、網聯化技術發展,汽車遠程升級(Over-The-Air,以下簡稱OTA)技術得到了廣泛應用。為加強監管,規范OTA技術在召回工作中的應用,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生產者(含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產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以及從中國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采用OTA方式對已售車輛開展技術服務活動的,應按照《條例》及《實施辦法》要求,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備案。從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前已實施的OTA技術服務活動,生產者應于2020年12月31日前補充備案。
二、生產者采用OTA方式消除汽車產品缺陷、實施召回的,應按照《條例》及《實施辦法》要求,制定召回計劃,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備案,依法履行召回主體責任。如OTA方式未能有效消除缺陷或造成新的缺陷,生產者應當再次采取召回措施。
三、生產者獲知其生產、銷售或進口的車輛或OTA實施過程中的車輛,在中國市場上發生被入侵、遠程控制等安全事故時,應按照《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并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
四、消費者、零部件生產者、軟件與系統或數據服務商等獲知生產者采用OTA方式隱瞞車輛缺陷、規避召回責任的,可以直接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
五、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將組織相關單位加強汽車OTA安全監管技術研究,探索建立OTA監管數據平臺,組織開展OTA安全技術評估,并加強相關的召回監督工作。如發現生產者存在未按規定備案有關信息或召回計劃、不配合缺陷調查、隱瞞缺陷或未按照已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的,將嚴格依法處理。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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