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汽摩配行業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一條名稱:浙江省汽摩配行業商會(Zhejiang Automobile & Motorcyle Parts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簡稱本商會)。
第二條 性質:本商會是非營利的全省汽車摩托車配件及相關行業的商會。
第三條 宗旨:高舉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教育、引導、服務,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改革開放,為統一祖國、振興中華貢獻力量。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守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我省汽車摩托車配件行業的規范與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成立: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工商業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為浙江省民政廳,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浙江省工商業聯合會社會組織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住所:杭州市三新路9號瑞立江河匯大廈銀座4樓。商會住址須在省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出了此范圍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六條 本商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 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范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二) 引導會員自覺地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促進社會全面發展;
(三) 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積極參政議政;
(四) 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質量、融資、法律法規等咨詢服務;協助會員企業與國內外科研機構進行廣泛的交流和合作,幫助和推進會員企業提高質量管理、健全質量體系;
(五) 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舉辦國內外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增進會員之間、會員與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六) 引領會員為打造中國東部(浙江)汽摩配制造業基地、搭建汽摩配會議展覽展示貿易平臺、接軌國際化產業作出努力;
(七) 廣泛聯系國際與港澳臺地區的同業商會、同業公會等組織和機構,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的國際經貿交流與合作;推進企業外向型招商引資的項日實施;
(八) 建立本商會維權機構,維護會員在國內外經貿交往中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九) 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光彩事業”,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危濟困、共同富裕,義利兼顧、德行并重,發展企業、回饋社會;
(十) 積極組織會員企業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會管理、照章納稅,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種類: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團體,可成為本商會的單位會員。
團體會員:本省經營和生產本行業產品為主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業經營戶及與之相關的單位機構;本省各地區(市、縣)的本行業的社會團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
(三) 汽車(摩托車)配件行業及與之相關的骨干企業、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部門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本商會有選舉議、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及榮譽;
(三) 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它的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理事會;
(三) 選舉監事會;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本商會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浙江省工商聯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會長、副會長;
(三) 選舉常務理事會;
(四) 選舉監事會監事長、副監事長;
(五) 籌備、主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 決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八)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十) 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 確定秘書處和秘書長;
(十三)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浙江省工商聯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條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浙江省工商聯審核。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秘書長,由理事會確定。秘書長領導本商會秘書處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履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商會日常工作。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3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信函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確定一名副會長為本商會專職副會長,主持本商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商會會員單位負責人之一;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任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浙江省工商聯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任期為5年。會長、副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或屆數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浙江省工商聯審查同意,并報登記主管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 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的決議實施;
(三) 代表本商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浙江省工商聯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商會終身名譽會長對商會工作指導和重大事情參與決策權。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執行會長。執行會長由會長根據工作需要,在常務副會長中指定擔任。執行會長受會長委托,主持商會的專項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專職副會長經會長辦公會議授權后代表會長負責主持和實施本商會的日常常務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本商會的各項決議的組織實施;
(二) 主持本商會的信息交流工作,優秀企業經驗推廣,推進企業科研開發;
(三) 主管、聯系、協調本商會舉辦的各類活動或實體;
(四)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五) 主持本商會會員的發展工作;
(六) 聯系省工商聯并匯報工作;
(七) 經會長或會長辦公會議授權簽署本商會的相關文件;
(八) 處理本商會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經授權分管本商會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商會秘書處及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商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會員之間的協作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確定;
(四) 聯系本商會會員工作;
(五) 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報告工作;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秘書處設副秘書長若干,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設監事會,由3-9位監事組成,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1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七條 商會章程中關于會員任職資格的限制、會員義務的規定適用于監事。監事及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 對商會日常工作及任職人員執行商會職務時的行為進行監督,以確保各項工作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章程》以及商會各級會議決議的規定;
(二) 監督商會會員單位行為,有權對違反《章程》規定、損害商會聲譽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三) 對商會每年的工作計劃及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并監督其落實;
(四) 對商會各級會議的定期舉行和召開周期提出建議并監督其落實;
(五) 監事應列席商會各級會議,審查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有效性,并有權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不參與表決;
(六) 審查商會財務,對商會財務工作進行監督,并督促財務報表向會員代表大會定期公布;
(七) 在理事會不履行《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商會會議職責時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召集和主持商會會議;
(八) 向理事會會議提交議案;
(九) 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十) 定期召開監事會,監事會有權在商會成員內聘請監事會成員;
(十一) 監事及監事長對損害本商會以及會員利益的行為未能履行監督職責的,本商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可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改選;
(十二) 商會章程規定的或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會員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舉辦實體或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商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員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及其孳息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投入人對投入本商會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浙江省工商聯的監督的同時設立審計監督會,對本商會財務工作實施審計與監督,審計監督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理事會報告工作。資產來源屬于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發布。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日常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浙江省工商聯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浙江省工商聯審查同意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 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浙江省工商聯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浙江省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浙江省工商聯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商會經浙江省工商聯批準或在有關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浙江省工商聯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采取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理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五十五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五十六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審批。
第五十七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五十八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商會黨組織意見;本社會組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九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六十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社會組織負責人參加。
第六十一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經2023年2月26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自浙江省工商業聯合會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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